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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多法律“约束”零部件翻新种植

发布时间:2020-04-19 17:05:32 阅读: 来源:理发器厂家

诸多法律“约束”零部件翻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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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多法律“约束”零部件翻新 13-07-12 08:48 来源:东方 早报 打印  手机看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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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虑到零配件翻新再利用可能涉及的产品质量、驾驶安全性等因素,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第38条明确规定,对废电器电子产品、报废机动车船、废轮胎、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,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 。这部被舆论称为有些过于原则的政策性立法,却对汽车行业明确规定,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、工程机械、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。

对于上文中提及的 潜规则 ,根据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、总成,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。 消费者自购买汽车起,就拥有了该车的所有权,包括车辆上的任何配件和设施。车辆因发生故障而更换配件,换掉的配件所有权属于消费者,消费者有权对配件进行处理,维修厂无权扣留更换下来的配件。

为了区别目前市场上渠道来源混乱、质量难以保障的翻新散件,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明确规定了两大前提:一是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,质量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。二是必须 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。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没有明确予以标识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且可以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。最低五千元、最高五万元的罚款,对违法销售商如果仍然起不到震慑作用,违法翻新销售零配件逾期不改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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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零部件 潜规则 循环经济促进法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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